(2015)涧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庆隆、王博与王晓冬、栗梅交通事故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涧法执字第125号 马庆隆、王博: 马庆隆、王博与王晓冬、栗梅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冬、栗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372453.9元。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 (3)负担诉讼费8619元,申请执行费6175元。 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