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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牛高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牛高,男,1990年8月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常安,任经理。所在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3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牛高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文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