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催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阳城县长通化工有限公司、李学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城县长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催字第0174号申请人阳城县长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蟒河镇白桑村。法定代表人李学峰。申请人阳城县长通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102000052/2281239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营业部,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4年11月26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阳城县长通化工有限公司以该汇票已找回为由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阳城县长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松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卫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