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辛宗根与孙泰宇、金石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宗根,孙泰宇,金石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辛宗根,男,1962年4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汪清县。被执行人孙泰宇,男,成年人,朝鲜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石朱,男,1962年1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延西街。申请执行人辛宗根与被执行人孙泰宇、金石朱之间的民间借贷一案,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延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延中执监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将(2008)延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到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泰宇、金石朱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延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