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顾世刚、顾法君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顾法君,曹某,丁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葛文咸,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法君,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林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顾法君、丁某、曹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葛文咸、被告人顾法君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律师林箭、被告人丁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台州市黄岩航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白色丰田轿车,后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于同年6月20日下午来到本市泽国天使投资典当行,利用假证谎称系车主将车辆抵押借款得人民币6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00元。2、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顾某某、丁某、曹某经事先预谋,由曹某在台州市黄岩航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车牌号为浙j×××××银色奥迪轿车,后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于同年7月12日中午三人来到本市泽国天使投资典当行,利用假证谎称丁某系车主将车辆抵押借款得人民币8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8000元。3、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顾法君在温岭市太平君鑫汽车租赁部以顾法君的名义租得一辆车牌号为浙j×××××黑色别克轿车,后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于同年8月4日下午二人来到本市泽国镇精典投资公司,利用假证谎称顾某某系车主将车辆抵押借款得人民币10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000元。4、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顾法君、顾某某来到路桥经典汽车租赁行,以顾法君名义向台州市黄岩鼎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车牌号为浙j×××××红色马自达六轿车,后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于同年8月5日下午二人来到温岭市大溪军平旧货商行,利用假证谎称顾法君系车主将车辆抵押借款得人民币5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000元。5、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曹某在温岭市城东小芬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一辆车牌号为浙j×××××白色丰田轿车,后伪造该车的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于同年8月14日到温岭市大溪宝利投资商行,利用假证谎称系车主将车辆抵押借款得人民币10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00元。6、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顾某某、丁某在温岭市荣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丁某名义租得一辆车牌号为浙j×××××紫色本田crv轿车,后伪造身份证及该车的相关证件,于同年8月18日中午二人来到泽国大典投资公司,利用假证谎称系车主彭某将车辆抵押借款得人民币50000元,当天下午被该公司发现,骗取的现金已全部归还。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000元。7、2014年8月9日,被告人顾某某、顾法君在温岭市城东禧鑫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一辆车牌号为浙j×××××黑色尼桑轿车,后伪造身份证及该车的相关证件,于同年8月12日下午二人来到温岭市泽国大典投资公司,利用假证谎称系车主王某将车辆抵押借款得人民币4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0000元。8、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顾法君来到台州市路桥轩轩汽车租赁服务部以顾某某名义租得一辆浙j×××××紫色奥德赛轿车,后伪造身份证及该车的相关证件,于同年8月13日二人到温岭市大溪宝利投资商行,利用假证谎称系车主陈晓津将车辆抵押借款得人民币10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0000元。9、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顾法君在温岭市城东思越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一辆浙j×××××红色北京现代轿车,后伪造该车相关证件,于同年8月16日到温岭市大溪宝利投资商行,利用假证谎称系车主抵押借款时被商行老板怀疑车辆来源问题,当日未能抵押成功。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2000元。2014年8月18日16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泽国镇二环路20号抓获被告人丁某。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同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被电话传唤至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但当时未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同年8月19日,被告人顾法君被叶丹军扭送至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并如实供述其大部分涉案事实;同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顾法君、丁某、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查询,被害人邵某、季某、王某、黄某、薛某、卢某、周某乙、彭某、解某的陈述,证人章某、郏亚军、叶某、张某、周某甲、毛某、陈某、阮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鉴别结果,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合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以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顾法君、丁某、曹某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顾某某、顾法君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丁某、曹某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顾某某、顾法君、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本案所涉车辆均已追回,决定对四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顾法君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顾法君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第九节事实系未遂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顾法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五十三万元予以追缴,并分别退赔给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伪造证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吴英姿人民陪审员 叶日萍人民陪审员 方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佳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