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许军与王新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王新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77号原告:许军。委托代理人:张向芳。被告: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诉被告王新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军负担。审 判 员 陈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伴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