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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上海古林化工有限公司与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古林化工有限公司,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上海古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68号A区307。法定代表人:秦清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毓培,该公司职工。被告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东湖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古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宏运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古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古林化工有限公司以其所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力不足,原告需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上海古林化工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古林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8元,由原告上海古林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郑寿锋人民陪审员  郑巧儿人民陪审员  王开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