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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26号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积,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大煌,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案外人陆海燕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号左岸名苑*幢*幢办公用**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欧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陆海燕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号左岸名苑*幢*幢办公用**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