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二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黄南州鸿泰汽车修配厂与青海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南州鸿泰汽车修配厂,青海中亚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黄南州鸿泰汽车修配厂。法定代表人张世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香莲,女,汉族。被告青海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南州鸿泰汽车修配厂诉被告青海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南州鸿泰汽车修配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南州鸿泰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黄南州鸿泰汽车修配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拉毛才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