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12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敢自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晁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