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蒋世华诉被告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华,高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蒋世华,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西环路蒙中对面万源名烟名酒。被告高平,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四马路福海购物中心对面杜康酒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世华诉被告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蒋世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蒋世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乌日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