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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一×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一×。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晓滨,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字(2014)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一×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一×及其辩护人李晓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底,被告人李一×利用自己驾驶的津L-×××××号起亚牌轿车与邹××驾驶的津G-×××××号雷克萨斯发生交通事故,故意将对方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未损坏的ABS泵和冷气泵砸坏,后一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理赔,骗取保险金28500元。后被告人李一×向公安机关投案,退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434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索赔申请表、转账支付授权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李一×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李一×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被告人李一×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底,被告人李一×利用自己驾驶的津L-×××××号起亚牌轿车与邹××驾驶的津G-×××××号雷克萨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故意将对方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未损坏的ABS泵和冷气泵砸坏,后一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理赔,骗取保险金28500元。后被告人李一×向公安机关投案,退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434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一×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29日晚,其驾驶的津L-×××××号起亚牌轿车与津G-×××××号雷克萨斯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故意将津G-×××××号雷克萨斯小客车未损坏的ABS泵和冷气泵砸坏,后一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理赔,扣除购买零件款和实际支出的修理费外,骗取保险金20000余元;2.证人李二×的证言证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稽查核实部通过对津G-×××××号雷克萨斯小客车进行保险赔偿的核查,发现很多疑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3.证人邹××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其驾驶津G-×××××号雷克萨斯小客车,在中港路张港子村楼群附近,与一辆起亚牌小客车相撞。警察到现场后进行了处理,对方答应将车修好;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其经营的西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曾对津G-×××××号雷克萨斯小客车进行过修理,修理费870元;5.车辆损失情况确认单、索赔申请书、赔款划汇支付通知书证实保险公司已按索赔申请进行了赔偿;6.个人业务凭证证实被告人李一×已将人民币143400元退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一×于2014年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一×于1992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一×目无国法,故意扩大损失程度,骗取投保车辆的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均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一×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将保险金全部退还,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一×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庆波人民陪审员  刘金园人民陪审员  朱素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 丹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