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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汤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70号原告汤某,女,汉族,1986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1年5月出生,大学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汤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判员  姚存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