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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第0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3209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太仓市明诚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浏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市明诚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03209号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太仓市明诚展示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80元(开户行:农业银行归庄支行,账号:53×××22)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钱 磊执行员  张建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展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