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0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3209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太仓市明诚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赛恩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浏商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市明诚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03209号执行令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太仓市明诚展示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80元(开户行:农业银行归庄支行,账号:53×××22)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钱 磊执行员 张建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展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