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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斌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马斌,丁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马斌。被执行人丁花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马斌、丁花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斌、丁花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斌、丁花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