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雨峰诉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峰,XX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5号原告:王雨峰,男,1982年3月28日生人,汉族。被告:XX,男,1982年生人,汉族。原告王雨峰诉被告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峰撤回对被告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雨峰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