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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雨峰诉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峰,XX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5号原告:王雨峰,男,1982年3月28日生人,汉族。被告:XX,男,1982年生人,汉族。原告王雨峰诉被告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峰撤回对被告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雨峰负担。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