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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胜龙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胜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二终字第6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胜龙辩护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胜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胜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任胜龙不服,以其无罪为上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任胜龙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书东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黉陶本裁定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