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与虞杏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虞杏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浦江县月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必成。委托代理人:胡小平,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杏来。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诉被告虞杏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