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执字第00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叶少龙与晋进、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中执字第00374-8号申请执行人叶少龙,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晋进,女,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刘锋,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安徽银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晋进、刘锋所有的奇瑞BOBO城F74-1号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开发区字20100860**)。2014年12月22日竞买人潘军军(身份证号码420684*******037)以245000元的价格竞买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晋进、刘锋所有的奇瑞BOBO城F74-1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开发区字20100860**)所有权归买受人潘军军(身份证号码420684******5037)所有。二、买受人潘军军(身份证号码420684******5037)可持本裁定书到芜湖市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裁定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