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安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安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91-3号原告:淮南市安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罗山加气站东150米,组织机构代码57440694-X。法定代表人:陈瑞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3479201-5。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南市安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由于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91-2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淮南市安泰建筑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此,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永审 判 员 张 晨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