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行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赖平辉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分局其他(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诉初字第4号起诉人赖平辉,女,1955年1月9日生,汉族。本院收到赖平辉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就刘彦白构成诈骗一事向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报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至今无任何答复,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故要求判令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对刑事案件报案立即书面答复或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并书面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行为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赖平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冬审 判 员 潘晶审 判 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