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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英梅与刘继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梅,刘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1212号申请执行人王英梅。被执行人刘继峰。本院在执行王英梅与刘继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继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继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3800元予以划拨,并由申请人王英梅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4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