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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1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立军诉赵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1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军,男,满族,个体,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赵文彬,男,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陈立军与被执行人赵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绥沙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立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赵文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立军本金10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文彬与申请执行人陈立军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陈立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按结案处理。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立军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陈立军同意本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绥沙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立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