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肖同菊、许迎春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同菊,许迎春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177号申请人:肖同菊,无业。申请人:许迎春,自由职业者。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肖同菊、许迎春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同菊与许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9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肖同菊的医疗费3243.9元,由申请人许迎春支付(已履行);由申请人许迎春承担申请人肖同菊的误工费、营养费元等,合计13000元(已履行);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