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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肖同菊、许迎春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同菊,许迎春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177号申请人:肖同菊,无业。申请人:许迎春,自由职业者。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肖同菊、许迎春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同菊与许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9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肖同菊的医疗费3243.9元,由申请人许迎春支付(已履行);由申请人许迎春承担申请人肖同菊的误工费、营养费元等,合计13000元(已履行);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