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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成发与于泳、王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发,于泳,王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77号原告:周成发,男,1925年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告:于泳,男,1977年出生,汉族。被告:王艳,女,39岁,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成发诉被告于泳、王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成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泳、王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发撤回对被告于泳、王艳起诉。审判员  孙嘉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毕傲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