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崔健与崔双玉返还物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健,崔双玉,任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崔健,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崔双玉,男,汉族,1962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任桂荣,女,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崔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双玉、任桂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再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崔双玉、任桂荣从郑州市耿河西街241号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给付崔健77.69平方米的房屋拆迁权利(含过渡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向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