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明君、刘爱祝与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君,刘爱祝,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13号原告孙明君。原告刘爱祝。被告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范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君、刘爱祝与被告乳山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明君、刘爱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明君、刘爱祝负担。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周炳东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