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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向建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80号罪犯向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洞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邵中少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向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向建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9.5分。罚金已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及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建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谌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