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房产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东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友富,朱达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东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高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友富。被执行人:朱达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东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友富、朱达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友富名下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某处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朱达远名下位于合肥市曙光路某处房屋。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