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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张世军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二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军,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人,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水泄乡文库村委会麦林下组。被告人张世军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4)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公二科量建(2014)307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世军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靓、书记员廖睿颖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被告人张世军利用担任云南合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专员的职务之便,将三名客户的节能补贴共计9000元领出后占为己有,未转付给客户。二、2014年4月,被告人张世军利用担任云南合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专员的职务之便,要求经销商将客户陈某的购车款156900元打入其个人账户,后转账59000元至公司,剩余车款97900元被其侵占后,其使用其他客户购车款充抵该车款支付公司财务,使公司未及时发现其侵占公司售车款的事实。立案前,云南合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现其侵占公司资金后,被告人张世军归还公司4000元。立案后,被告人张世军的家属代其归还公司98000元,云南合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谅解书》,表示免除被告人张世军的剩余赔偿责任,并请求对被告人张世军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世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云南合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专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应当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世军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世军归还公司102000元侵占款,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世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张世军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世军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世军对该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正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张世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世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宁丽荣人民陪审员  席玉坤人民陪审员  秦招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