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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淑秋与马吉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淑秋,马吉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0831号原告梁淑秋,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马吉辉,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淑秋与被告马吉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淑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淑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梁淑秋负担。审判员  郭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