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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宝利德粉末冶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南通宝利德粉末冶金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商初字第351号原告: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赵荣,经理。被告:南通宝利德粉末冶金厂,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宝利德粉末冶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立数控机床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宝利德粉末冶金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1元、财产保全费94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守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隋素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