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焉垦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志、李胜军、万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志,李胜军,万庆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焉垦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静县二十二团七连搅拌站。法定代表人:王艳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克亮,男,1983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勇,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安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志,男,50岁左右。被告李胜军,男,1982出生。被告万庆红,女,1992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志、李胜军、万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7元(缓交),由原告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胜 昌代理审判员 程 蒙人民陪审员 王 雪 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巴都尔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