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罪犯葛建强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37号罪犯葛建强(又名郭建强,外号阿强、王强),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以葛建强犯抢夺罪、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葛建强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葛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另查明,罪犯葛建强犯有数罪且系主犯、累犯。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建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葛建强犯有数罪且系主犯、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建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