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沙民初字第702号原告郝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秦某某,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0元,退回810元。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