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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冯立珍与李世江、周美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珍,李世江,周美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冯立珍,农民。委托代理人:车静,教师。被告:李世江,个体。被告:周美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汇源大街108号。负责人:栾秋革。委托代理人:李爱之,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职工。原告冯立珍与被告李世江、周美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世江支付给原告冯立珍赔偿款6000元。2015年2月9日,原告以涉案纠纷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立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丰国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