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冯立珍与李世江、周美啟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立珍,李世江,周美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冯立珍,农民。委托代理人:车静,教师。被告:李世江,个体。被告:周美啟。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汇源大街108号。负责人:栾秋革。委托代理人:李爱之,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职工。原告冯立珍与被告李世江、周美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世江支付给原告冯立珍赔偿款6000元。2015年2月9日,原告以涉案纠纷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立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丰国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人民陪审员 谷道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时雯靓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