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县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高秋、朱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高秋,朱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丁高秋,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滔,农民。申请执行人丁高秋与被执行人朱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朱滔与申请人丁高秋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