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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先友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先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7号罪犯王先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四门村大泥组。捕前系无业。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肇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王先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无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2006年8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1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该犯系病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先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先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