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太平乡什家村七组3号。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八一街X号楼X单元X室。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法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原支行账户621081066XXXXXX7826内的存款234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112010105466713,行号:4022337650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