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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符元友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元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86号罪犯符元友,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6日作出(2005)州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符元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5年9月5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0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耳机加工劳作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3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元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