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与王金龙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王金龙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45号原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司礼华。被告:王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王金龙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