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22号原告赵某某,女,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麦先清,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思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