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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22号原告赵某某,女,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麦先清,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思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成都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黎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