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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7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重庆久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重庆久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796-4号原告陈国华,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利剑,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久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裕街34号1幢1-7-1,组织机构代码79587715-5。法定代表人曾如久,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华与被告重庆久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措施费5000元,两项合计5525元,由原告陈国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春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