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洪兰与王洪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兰,王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兰,居民。被执行人王洪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2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珍银行存款21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