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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冬喜与刘合能、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展洋家具配件厂、张展铭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顺德-执行裁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冬喜,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展洋家具配件厂,张展铭,刘合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16号申请人唐冬喜,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展洋家具配件厂,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社区xx大道xx路**号。负责人张展铭。被执行人张展铭,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水部里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人刘合能,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工业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2013)佛顺法龙执字第203号案申请执行人唐冬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展洋家具配件厂、张展铭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唐冬喜向本院申请追加刘合能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在(2013)佛顺法龙执字第203号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冬喜与被执行人张展铭、被申请人刘合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唐冬喜同意由被执行人张展铭与案外人刘合能各负50%的赔偿责任”。因刘合能未依该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廖冬喜向本院请求追加刘合能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首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有下列六种:一是执行中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二是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三是所涉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因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四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五是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六是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本案中申请人唐冬喜以被申请人刘合能未依《执行和解协议》支付款项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于法无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该项规定仅适用于执行和解协议中只有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情形。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及被申请人刘合能共同协商形成,其内容实质上是执行中的债务转移,应当认定为是申请执行人唐冬喜与被申请人刘合能之间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对被申请人刘合能的违约行为,申请执行人唐冬喜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综上,申请人唐冬喜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刘合能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唐冬喜的追加被执行人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钟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