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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于大满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大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02号罪犯于大满,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出生地湖南省绥宁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大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于大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于大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大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八月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六分。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5500元。本院认为,罪犯于大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大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