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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昝家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家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昝家坤,男,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住旺苍县。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开发区北京路11号。负责人:付立,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昝家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巳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