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3月19日因犯妨碍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8日因赌博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陶某,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被告人严某,男,1977年5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1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3月因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3月因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被告人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在资中县高楼镇交通上街刘某乙茶馆内开设了以扑克牌“扯马股”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2013年2月22日凌晨,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10000余元,四人各分得约2000元。被告人严某于2015年1月7日到资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吕某、陶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某、曾某甲、刘某乙、胡某甲的证言,参赌人刘某丙、徐某某、曾某乙、梁某某、黄某某、申某某、胡某乙、郭某某、刘某丁、杨某某、吕某某、刘某戊代学的陈述,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拍照图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说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甲、吕某均有前科,可以增加刑罚量。严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甲、吕某、陶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均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严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追缴被告人刘某甲、吕某、陶某、严某的违法所得各二千元;追缴赌资四百四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