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戴幼玲与吕小艺、柯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幼玲,吕小艺,柯荆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戴幼玲,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吕小艺,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柯荆芬,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戴幼玲与被告吕小艺、柯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代理审判员 卢桂玲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