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福娣与周小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福娣,周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749-1号申请执行人:邹福娣,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胡文洲,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小明,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小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承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