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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福娣与周小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福娣,周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749-1号申请执行人:邹福娣,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胡文洲,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小明,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小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承峻 搜索“”